7 月 31 日消息,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發布第 27、28 號公告,對部分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28 號公告為臨時管制,期限不超過二年)。
無人機方面,性能指標未達到現有管制指標,但已達到下述指標的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最大續航時間大于等于 30 分鐘,且最大起飛重量大于 7 千克(kg)或空機重量大于 4 千克(kg),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機載無線電設備功率超過國際民用無線電產品核準認證的功率限制值;
攜帶具有拋投功能的載荷或者自帶拋投器;
攜帶高光譜相機,或者攜帶支持 560 納米(nm)、650 納米(nm)、730 納米(nm)、860 納米(nm)以外波段的多光譜相機;
攜帶的紅外相機噪聲等效溫差(NETD)小于 40 毫開爾文(mK);
攜帶的激光測距定位模塊不符要求。
相關物項方面,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最大持續功率超過 16 千瓦(kW)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
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于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于目標指示的激光器。